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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今日批准行动党加影市议员陈文华的上诉准令,以便挑战上诉庭在2009年12月17日宣判反贪污委员会可以在办公时间以外盘问证人的裁决。

以上诉庭主席阿拉勿丁(Alauddin Mohd Sherif )为首的法院三司,发出这项准令。另外2名承审法官是莫哈末卡查里和贺里力亚(Heliliah Mohd Yusoff)。

联邦法院另外择定日期开审

代表政府的高级联邦律师阿玛吉星(Amarjeet Singh)没有反对这项准令申请。

代表陈文华的律师卡巴星,要求联邦法院今日即刻审理此案,因为此事紧急和涉及执法单位。

但是,法院却因为上诉庭仍未发出书面裁决,因此无法在今日开庭审理。有鉴于此,阿拉勿丁宣布另行择定日期开庭审讯。

联邦法院三司发出上诉准令


今年39岁的陈文华是与离奇坠楼身亡的雪州行政议员欧阳捍华政治秘书赵明福,一起因为雪州议员拨款舞弊案件而遭到反贪会盘问,使到此案的裁决备受瞩目。

他是入禀法庭控告反贪会主席阿末赛益(Ahmad Said Hamdan)、反贪会助理总监莫哈末哈山朱基菲力(Mohammad Hassan Zulkifli)以及反贪会,声称他们日以继夜扣留他16小时盘问非法,导致他饱受肉体及精神上的折磨。

不过,上诉庭于去年12月17日以肃贪为由,裁决反贪会可以在非办公时间进行盘问证人,并推翻高庭之前裁决反贪会在非办公时间盘问陈文华属于非法的裁决。

上诉庭法官哈山拉(Hasan Lah)代表三司宣判时说,他们无法苟同高庭法官的判决,因此一致批准反贪会的上诉。

要求诠释法令中“天天”字眼

接着,陈文华是在去年12月22日透过卡巴星入禀上诉。他在入禀书中,把大马反贪会主席阿末赛益、雪州反贪会官员莫哈末哈山朱基菲力(Mohammad Hassan Zulkifli)及反贪会,列为第一至第三名答辩人。

申请人在入禀书中,共列出5大疑问,即:

(一)在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30(3)(a)条文下,“天天”(day to day)的字眼是否只是办公时间,抑或是可以诠释为毫无止境的24小时又24小时。

(二)在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30(3)(a)条文下,“天天”(day to day)的字眼应该照字面上翻译,抑或是根据1948/1967年通译法令下的17A条文来有目的的采用。

(三)在诠释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30(3)(a)条文时,是否可参考1953年扣留条例第20条规。

(四)上诉庭的裁决,并没根据1983年联邦法院法官阿都卡迪(Abdoolcader)在莫达(Mokhtar Hashim)案中的宣判,是否正确。

法官在该案例中宣判时阐明:“我们必须强烈提醒,那些涉及盘问证人和嫌犯的人,在使用有异于常德盘问手法时,必须经得起严峻的考验。”

(五)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30(1)(a)条文及第30(3)(a)条文,是否应该同读或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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